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293/2020-00284
  • 发文字号:〔2019〕4号
  • 公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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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2   浏览次数:   【字体: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信局,各地、州、市工信局:

为加强自治区监控化学品的监督管理,更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现将工信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信部令第48)转发你们,并就以下事项进行贯彻落实:

一、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细则》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的规定。

二、组织人员深入学习。重点把握《细则》修改的重点内容,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扎实做好本行政区域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并组织企业认真学习,明确监控化学品企业履约主体责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三、强化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监控化学品涵盖化工、医药、农药等生产和使用行业,中小企业数量多,且布局分散、技术装备水平良莠不齐,各地州市一是要摸清本行政区域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情况,掌握底数。二是要加强对现有监控化学品企业的监管,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建立企业履约责任制和接受国际核查工作预案;三是指导企业安排专人负责宣布数据申报工作,健全生产经营记录和台账,按时、准确提交宣布资料。四是加强对监控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等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引导企业建立内部自律机制,防止化学品违规出口,多种渠道提高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履约意识和基础管理。

履约工作任重道远,各地州市要进一步加强履约工作的研究和管理,提高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认真执行《细则》要求,切实做好自治区禁化武履约的各项工作。

请各地州市于51日前将附件2《监控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传真各一份)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0991-4522220(兼传真)


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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