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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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爆行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5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爆行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由自治区工信厅安全生产(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公室)负责起草,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自治区民爆行业管理实际,制定了《基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基准的,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工作。”为更好地在我区实施国家、自治区相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规,推进自治区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拟定了本《基准》。

二、制定的依据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1条例3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爆行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按照要求,原则上将原处罚的一个范围,细划分为三个范围,确定了三个范围的具体条件,减少了处罚随意性,有利于民爆行业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违法行为进行科学合并分类,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将1条例3个规章中的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分类为二十四条情形,包含了现有民爆行业管理行政处罚中的全部违法行为,条理更加清晰,提高了执法处罚效率。

(二)将民爆行业管理中的1条例3规章中的相关规定作为处罚依据,做到准确全面。处罚依据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将其中特定违法行为的所有罚均列入裁量条款,供执法人员在处理实际案件中参考引用,确保依据充分、准确。

(三)结合新疆实际情况、民爆行业管理实际经验及违法性质,合理设置处罚基准值,进一步突出公平性。对1条例3规章中相应处罚的一档自由裁量范围,根据新疆的实际情况,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原则上设置了三档不同的处罚基准。

四、《基准》实施时间

本《裁量基准》自2021年12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