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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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6-25   浏览次数:   【字体:

阿布都吾甫尔·阿布都古力代表

提交的《关于尽快解决原新疆第一汽车厂子退休教师待遇的建议》收悉。经与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自治区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89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自治区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梳理结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责任单位为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工信厅不再是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但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自治区工信厅牵头处理原新疆第一汽车厂退休教师遗留问题。

一、工作推进情况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对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教辅人员认定的法律意见书》(〔2018〕北成乌律字第2号),已经于2020年4月22日对广汇集团原新疆第一汽车厂5名退休教师比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退休费与企业退休费完成核定待遇补差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接到自治区人社厅进行差额工资审核批复后,现正在等待由退休教师移交后所在政府(乌鲁木齐市)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将待遇补助经费拨付至乌鲁木齐市财政部门,预计7月办完拨付。

二、答复意见

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8〕95号)中关于“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人员,由企业和当地政府分流安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资委将积极协调财政厅、卫健委、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关心,我们将按照您提出的建议积极推进原第一汽车厂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欢迎您今后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建议。

联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451064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