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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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9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1-10   浏览次数:   【字体:

阿孜古丽·艾山代表:

感谢您对新疆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您提交的《关于燃气供热价格纳入居民生活用气范围的建议》已收悉。经与昌吉州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新疆分公司等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办理,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昌吉州天然气供应基本情况

昌吉州天然气主要由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新疆分公司负责供应保障,2022-2023年度(2022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昌吉州天然气合同量6.5亿方,实际消费量6.02亿立方,同比增长4.9%。其中:民生用气2.21亿方(包括居民用气1.234亿方),非民生用气3.81亿方。

昌吉州天然气价格方面,居民用气购气价格1.0815元/方;城燃企业销售价格西四县1.34元/方,东三县因附加管输费,价格在2.07元/方至2.14元/方之间。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1.236元/方至1.854元/方之间;城燃企业销售价格2.18元/方。

二、天然气价格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中明确“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据此,全国集中供热用气价格全部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

我国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门站价格由国家管理,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管理。近年来油气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向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方向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气源价格和销售价格随着改革的深化,都将放开由市场形成。2018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其中明确“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进一步减少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之间的价格差距,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弹性价格机制,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心。

国家在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同时,鼓励并指导地方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平稳疏导燃气企业用气成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1年5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要求“在联动周期内,当购气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昌吉州供气供暖终端销售价格由昌吉州发改委牵头负责,建议昌吉州综合考虑上游天然气成本变化、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尽快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制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扭转城燃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倒挂情况,提振企业投资建设信心。

三、下一步工作

自治区工信厅将于近期印发《自治区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方案》,压实各方天然气保供责任,积极应对今年天然气供应紧张局面。同时,一是将加强对昌吉州天然气保供情况的预警监测,重点关注民生用气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天然气供应中出现的保供风险和问题。二是积极帮助昌吉州协调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新疆分公司,争取增加天然气供应量,保障昌吉州民生用气安全平稳供应。

感谢您对昌吉州民生问题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建议。

联 系 人:运行监测协调局   游  嘉

联系电话:0991-45239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