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政府信息公开

自治区工信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16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27号)要求,推进政务运行全过程公开,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根据本单位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

  (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地方性经济和信息化法规、规章;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五)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六)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事项由办公室审核提出预公开建议,报委领导审定,主办单位实施预公开。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的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自治区经信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自治区经信委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