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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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及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审批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8-04-0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权限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及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第12号令)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
    三、受理对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及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含外方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个体工商户)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生产特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条件:
    1、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附件要求填报)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4、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
    5、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
    7、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8、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需的其他有关证件;
    9、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10、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纪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
    11、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二)申请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办理条件
    1、必须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部门批准证书;
    2、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3、有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5、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接受监督检查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三)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办理条件
    1、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纸质复印件)
    2、填写《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 (纸质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一)生产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办理程序:
    1、向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填写无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审查后,对文件资料手续齐全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考核组进行生产特别许可现场考核,考核合格后,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经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取得国家其他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进行产品质量考核,只对监控化学品管理所要求的其他部分进行考核);经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允许申请人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可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资料;
    3、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初审合格企业资料后,分期、分批、集中审批;
    4、经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凡符合生产监控化学品各项条件的,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加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的生产特别许可证书。
    (二)申请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办理程序
    向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申请书》,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经营,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经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出口第二类经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直接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三)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办理程序
    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向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书》,经审查同意后,须经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办理时限:
    生产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请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承办处室:石化行办
    业务咨询电话:(0991)5810570
    九、监督电话:(0991)4521464
    投诉网址:www.xjeic.gov.cn


4.权限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及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审批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