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信企业〔2017〕53号
乌鲁木齐市经信委、财政局,哈密市经信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哈密地区中心支行、哈密银监分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市海淀区等37个城市(区)列为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16〕437号)转发你们,请乌鲁木齐市经信委、哈密市经信委会同当地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产融合作工作,不断强化金融对产业的支撑作用,着力营造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互利共赢的生态环境,切实促进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为确保产融合作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乌鲁木齐市和哈密市要尽快成立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经信、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参与,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乌鲁木齐市和哈密市经信委作为牵头部门,要主动会同其它部门,推动形成信息共享、资源聚合、政策协同、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切实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二、制定并落实工作计划。乌鲁木齐市和哈密市要按照上级文件有关要求,根据前期编制的《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细化年度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规定完成时限,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产融合作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加强指导,强化督查评估。乌鲁木齐市和哈密市要严格按照现行金融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产融合作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分析、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及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自治区经信委将会同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并于年底前组织专家对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四、乌鲁木齐市和哈密市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和工作计划,请于2017年4月7日前报送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市海淀区等37个城市(区)列为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16〕437号).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心支行 新疆监管局
2017年2月13日
(联系方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企业处 李玉海 0991-452344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经建处 刘丹 0991-2816746;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货信处 张志超 0991-23731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施祥 0991-2205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