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工信局: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信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十四五”期间,在自治区范围内认定20个左右集群。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集群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五条 集群培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第六条 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
第七条 申报认定的集群所在县级政府应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八条 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将支持集群培育发展作为全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发挥全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基地积极为集群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融资协调、用工对接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为集群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定制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共同支持集群建设和集群中小企业发展。
第九条 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经验做法、成绩亮点,梳理提炼各类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强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组织开展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为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后可以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按当年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认定工作通知,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择优遴选推荐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五条 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报集群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重点推动支持主导产业属于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和35条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集群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集群近三年产值均在15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6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60%以上,且主导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原则上不低于5%。
(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少于1家,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家。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5%;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集群中小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5个。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5%,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达到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或拥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级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可按自愿原则通过所在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复核申请,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级集群如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应当于变动发生后1个月内通过所在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九条 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级集群发展情况的持续跟踪和监测,每年3月10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 已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实施。
附件: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附件:
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集群名称:
(XX(地州市)XX(县、区)XX产业))
所属地区: 地(州、市) 市(区) 县(市、区)
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盖章):
集群运营管理机构:
申报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制
填报说明
1.集群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并提供必要的数据清单及佐证材料。填报数据将依权限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共享,仅供审核验证和查阅用。
2.各必填栏目不得空缺,无相关情况时应填写“无”;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
3.集群运营管理机构是指对产业集群集中运营管理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园区运营企业或公共服务机构等法人主体,基础建设单位不可作为集群运营管理机构。
4.佐证材料包括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或申报主体自我声明。
5.财务数据应以企业该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6.未注明填报年度的,请填写截止到上一年度全年数据。
7.主导产品按获得的产品收入占比或重要程度从高到低填写。
8.集群内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数是指集群内所有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期末数之和。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为上年度末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末数据为定量依据。
9.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10未来三年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中的发展目标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编制,要可考核,突出培育重点,分阶段合理制定年度目标。
11.为确保文件信息的正确采集,填表时不得改变表格样式,其中一至七部分不得串页。
一、基本情况
集群名称:
(XX(地州市)XX(县、区)XX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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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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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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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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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运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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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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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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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占地面积(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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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所属产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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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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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主导产业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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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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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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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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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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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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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是否达到行业基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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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非高耗能行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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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是否达到行业基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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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非高用水行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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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导产业情况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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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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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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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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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总产值(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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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内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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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主导产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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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主导产业产值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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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主导产业产值年均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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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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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集群中小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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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相关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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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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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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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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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相关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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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集群外商直接投资额累计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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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集群主导产品出口贸易额累计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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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产业链强链补链情况(2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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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已开展的产业链强链补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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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产业链图谱,开展产业链培育
□形成产业链技术难点清单或创新项目库,建立“揭榜挂帅”“赛马”或众创众包等激励机制
□联合集群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联合攻关
□引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业链关键环节产学研协同创新
□建有产业链上下游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
□与产业链“链主”企业建立稳定合作配套关系
□与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立稳定合作配套关系
□开展供应链风险评估工作,建立供应链风险防范机制
(注:勾选需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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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内产业链资源协同协作情况(2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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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已开展的产业链资源协同协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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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通用生产设备共享
□开展物流、仓储、设计等服务资源共享
□开展人力资源共享
□开展同类设备和产品的集中采销
□建立共享车间、共享工厂
(注:勾选需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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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质量品牌建设情况
(2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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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已开展的质量品牌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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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了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
□开展了质量诊断服务
□建立了品牌运营、品牌管理标准宣贯等机制
□获得了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批准认证或证明商标通过注册
(注:勾选需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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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能力情况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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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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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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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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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中小企业近三年研发投入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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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中小企业近三年研发经费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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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中小企业近三年主持(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或参与制修订标准数量情况(需提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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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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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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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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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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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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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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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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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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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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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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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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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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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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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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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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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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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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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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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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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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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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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平台建设情况
(需提供清单及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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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国家级创新平台名称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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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个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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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或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名称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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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个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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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平台名称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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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个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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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内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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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内中小企业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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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中小企业PCT国际专利申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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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中小企业近三年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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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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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内中小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包括发明专利、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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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需提供清单及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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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字化升级情况
企业上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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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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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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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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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软件采购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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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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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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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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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服务总体情况
(2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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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已开展的数字化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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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了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
□开展了数字化共性解决方案开发和诊断等服务
□开展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推广工作
□开展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或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等推广工作
(注:勾选需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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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推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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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以及其它新模式新业态试点示范建设或应用情况(2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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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已开展的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推广工作:
□建有国家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以及其它国家新模式新业态试点示范项目
□建有省级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以及其它国家新模式新业态试点示范项目
□开展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应用推广
(注:勾选需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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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绿色化转型情况
建立了集群碳排放监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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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如涉及,需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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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单位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吨二氧化碳/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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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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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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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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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位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需提供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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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单位工业产值能耗降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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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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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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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非工业集群,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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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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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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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非工业集群,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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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绿色低碳相关工作情况
(2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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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已开展的绿色低碳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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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了节能诊断,建立节能管控系统、余热余压回收设施等
□开展了碳排放和碳足迹监测与核算等
□建立了水资源梯级循环利用、工业废弃物分类分级利用设施等
□开展了清洁生产评价等工作
□开展了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推广
(注:勾选需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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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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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工厂数量
绿色工业园区数量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数量
绿色设计产品数量
(注:需提供清单及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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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放合作情况
集群国际合作交流总体情况
(2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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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已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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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或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
□与境外产业园区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
□引进了国际领先技术、先进管理经验或高端人才团队等
□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会类活动
□承办主导产业国际研讨会或技术交流会
(注:勾选需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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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或集群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数量
|
个
(需提供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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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治理和服务水平
集群发展环境情况
(2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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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已开展的发展环境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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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专业化发展促进机构、开展共商共建共享
□建立中小企业政策宣贯与对接机制
□建立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了公共服务效果考核机制
□建立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
□运用了数字化手段提升治理能力
(注:勾选需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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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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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已建设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或引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建设或引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建立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注:勾选需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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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提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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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已提供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信息服务 □创业辅导 □创新支持
□人员培训 □市场营销 □投融资服务
□管理咨询
(注:勾选需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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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来三年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3000字以内)
一、集群基本情况简介
包括总体情况、主导产业、产业集群相关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优质市场主体培育、品牌打造、产业链供应链建设等方面近三年来发展情况、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等。
二、发展成效
包括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
三、存在的问题
四、未来三年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一)总体思路
(二)发展目标
1.三年总体目标
(集群须围绕主导产业、创新、数字化、绿色化、开放合作、治理和服务等方面设定清晰、可考核的发展目标,鼓励集群根据自身特色增加考核指标,不局限于以上方面)
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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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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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基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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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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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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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产值年均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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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中小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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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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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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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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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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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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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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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互联网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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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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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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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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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业产值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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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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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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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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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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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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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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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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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阶段性目标
(1)2023年度
(2)2024年度
(3)2025年度
(三)重点任务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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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真实性声明及推荐意见
真实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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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此次申报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申请材料(包括附件资料)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意负相应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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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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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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