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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日期:2023-10-26 11:10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安全生产处 【字体: 分享:

一、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背景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安全生产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大决策部署,需要我们通过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落地落实。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安全生产法,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也需要我们修改条例,以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条例于2007年3月制定实施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进入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2023年9月28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的修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适应发展变化,对我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切合实际的法规性制度安排;总结提炼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特色做法,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的创新成果、有效措施,提炼、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规范;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条例吸取事故教训、聚焦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现实问题,针对性强;条例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切实增强可操作性,解决法律实施的“最后一公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做了规定。

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任何工作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因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任务繁重,更要如此。此次修改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有助于加强自治区党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助推安全生产工作朝着更高水平迈进。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委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起全面的责任,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等。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进行细化,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对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负责。

(二)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条例在总则中首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具体规定了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命重于泰山,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监管执法和安全服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制度,支持、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管理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相互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是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通过建立相关制度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保障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而主要负责人则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领导者,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交通、建设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总监。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尤其是规定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调整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分级管控要求根据风险的级别、所需管控资源、控制能力与范围及控制措施的复杂和难易程度等因素对不同级别的风险进行控制,风险分级管控是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监控和治理,并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建立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为强化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条例规定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带班负责人、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责令从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及时组织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四)通过建立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尽可能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不利影响。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是安全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完善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有利于尽可能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不利影响,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与义务;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条例发布施行后,有关方面应当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新规定、新要求在全区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作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一级主任科员 郭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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