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区特殊人群对未加碘小包装食盐消费需求,并确保全区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 完善食盐专营管理和专业化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783号)规定,拟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了《公开遴选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20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个人需署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
传 真:0991-4521015
电子邮箱:jxwxfp@163.com
收件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79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504室
邮 编: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5日
公开遴选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
企业的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满足全区特殊人群对未加碘小包装食盐消费需求,并确保我区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 完善食盐专营管理和专业化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783号)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有关事项如下:
一、遴选目的
根据加强食盐专营管理要求,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渠道,公开遴选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通过遴选的供应企业可在我区开展未加碘小包装食盐批发业务。
二、申请条件
(一)全国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二)具有与其业务能力匹配的仓储能力,具有持续供应、应急供应能力,履行社会责任储备。
(三)目前持续正常地开展食盐批发经营活动,有与其业务能力匹配的配送能力及设施,且在批发属地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
(四)企业遵守盐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相关“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
(五)企业销售的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1-2015)《食用盐》(GB/T 5461-2016)《绿色食品 食用盐》(NY/T1040-2021)等相关食用盐标准。
三、申报材料
(一)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申请书。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近两年经营情况,目前食盐批发经营业务情况(销售网点、终端等)证明资料。
(四)食盐批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物流配送车辆的相关权属(自有或租赁)证明资料。
(五)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方案。
(六)近两年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及佐证材料。
(七)承诺书。
(八)评分标准涉及企业经营、批发、仓储、物流、配送等佐证材料,包括采购销售记录、大型连锁商超供应等材料(如合同、购销单据、相应制度说明),时间均为2024年6月30日以前。
(九)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3个平台任意之一的信用社会公示。
四、组织实施
(一)企业申请。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于2024年6月30日19:00(北京时间)前,密封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逾期不收。
(二)组织评审。我厅将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自治区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名单,评审内容如下: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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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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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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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近两年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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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我区自有或租赁的食盐储存情况(仓储能力应与近两年经营情况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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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每在一个县、市、区开展食盐批发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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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自治区内大型连锁商超供应食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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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有或租赁食盐配送车辆情况(配送能力应与近两年经营情况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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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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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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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提供的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经营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进行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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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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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近两年在我区食盐应急供应保障、社会责任储备、发挥社会效益,开展碘缺乏宣传等工作进行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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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和发布。我厅将在门户网站对自治区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名单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发布新疆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名单。
五、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未加碘小包装食盐,指500g及以下包装规格的未加碘食盐。
(二)本次遴选不接受联合体申报,公示后不允许分包。
(三)申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