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经信科装〔2012〕76号)

日期:2017-08-08 14:16 作者: 浏览次数:次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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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经信科装〔2012〕76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局)、财政局,兵团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有关行办,各有关行业协会:

为规范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联系人:自治区经信委科技与装备处   张 勇

电  话:0991-4542277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经建处         蒋 硕

电  话:0991-2816746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12日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跟踪项目建设情况,考核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1]728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验收活动。

第三条 项目验收依据是: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时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第四条 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作为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学)会(以下简称验收主持单位)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申请项目验收。凡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项目验收的,不予拨付财政剩余资金,收回财政预拨资金,并不再安排新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申请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项目产品属于自治区新产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新产品鉴定和项目验收同步进行。

第八条 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建成的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建设方案,报原审批(核准、备案)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第九条 有建设工程内容的项目,建成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各单项、单体验收后再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二)项目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征地、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和安装、辅助设施建设情况等)。

(三)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原材料供应、能源供给、人员培训等)。

(四)设备联动负荷试车情况(包括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运转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五)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资金申请报告所约定的要求(包括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和自主知识产权等)。

(六)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资金申请报告所约定的目标(包括新增产能、产值、利税、就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研制或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包括技术、设备、土建工程和试生产情况;项目建成后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质量及生产能力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自主化及产业配套和其他社会效益分析;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复印件。

(四)项目计划申报表、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六)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产品检测报告(软件项目应出具软件测评报告)。

(七)产品、技术标准或用户技术规范(不涉密)。

(八)有关职能部门的单项验收文件。

(九)其他可以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形成的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查新报告、工艺审查报告等)。

(十)申请新产品鉴定和项目验收同步进行的,还需提供新产品鉴定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关项目验收资料,向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并在《项目验收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三)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自收到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所属行业,委托验收主持单位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验收组成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到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项目验收组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出具验收意见,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并附验收意见,报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对验收结果予以公示,并安排拨付项目剩余财政资金。

(三)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在规定期限内未重新申请项目验收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验收主持单位职责:

(一)跟踪了解本行业项目实施情况;在项目实施期满后,及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

(二)审核项目验收资料,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三)确定验收组成员和验收议程。验收组由大专院校、行业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为5至9人(单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的人员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不得参加验收组。

(四)审核验收组提交的验收意见。

(五)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行业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验收情况总结,报送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组职责:

(一)组织审议项目承担单位的答辩及现场勘验。

(二)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在意见中注明。

(四)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验收主持单位不按照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或授意验收组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将暂停验收主持单位资格,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验收主持单位有权中止验收;已经完成验收的应予以撤销,并收回财政资金;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组成员玩忽职守或出具虚假结论的,取消其承担验收任务的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人员,未经项目承担单位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商业秘密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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