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日期:2020-11-24 11:37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法规处 【字体: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与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参照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四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提供。在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自治区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职能: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区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七条自治区经贸委、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乌鲁木齐海关共同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经贸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八条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30日。

第九条申请自治区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区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有完善的企业经营机制,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七)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附件2)。

第十条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兵团各师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4)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1)。

2.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兵团各师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八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自治区经贸委(兵团系统报兵团发展改革委)。

3.自治区经贸委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乌鲁木齐海关,根据企业申报的《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考察并做出是否认定的意见。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二条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七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  评   价

第十九条自治区经贸委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按《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二十条评价程序

1.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兵团各师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见附件3)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兵团各师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对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5月15日前报自治区经贸委(兵团系统报兵团发展改革委)。

3.自治区经贸委、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上报的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据《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6、连续两次不填报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年度快报。

第二十三条企业上报的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认定;已是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认定。

第二十四条因第二十二条原因被撤销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五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兵团各师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经贸委。(兵团系统报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优先列入自治区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 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是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且通过自治区认定2年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州、市,兵团各师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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