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日期:2020-11-24 11:42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法规处 【字体: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大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力度,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节能产品市场管理,维护节能产品生产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要求,与同类产品或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产品。包括直接节能产品、间接节能产品和替代节能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推广的节能产品认定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设在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区节能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环资处,承担节能产品认定管理日常工作。

机械电子类和节能建材产品的认定,经自治区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授权,分别由自治区机械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节能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及发展方向;

2、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没有国家和地方节能产品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确认),生产过程符合国家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法规的要求;

3、产品技术成熟,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且投产半年以上;

4、产品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第六条 申报节能产品认定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节能产品认定的书面报告;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产品认定申请表》;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证明书,属于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

4、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产品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册商标、专利权转让证书合同、技术推广合同、产品简介等相关材料;

5、地州级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具有资质的省、市、自治区级节能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节能效果测试报告;

7、3个以上用户提供的产品使用意见;

8、其它相关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产品认定申请书》一式3份,其它材料一式2份。并将所有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上述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认定内容

第七条 申请认定节能产品的单位,应根据产品类型,向自治区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或授权认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有关部门受理认定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认定节能产品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和评审认证。专家评审组根据《节能产品的评价导则》(GB/T15320)的规定进行评分,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审报告,内容包括:

1、产品节能功能和技术先进性评价;

2、产品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评价;

3、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资料的齐备性评价;

4、产品的实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

5、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

对需要进行节能效率或能耗指标检验的产品,由专家评审组(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对申请认定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并封存。申请企业将封存的样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依据节能产品认定标准或技术要求对送检样品进行检验,提交《产品节能检验报告》。

第九条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报告,组织认定部门提出认定审查意见,报自治区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复查核准。对通过的产品,由自治区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产品称号,统一向社会发布公告,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产品证书》,同时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产品标志”。并负责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推荐及申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

第十条凡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产品证书》的产品,准许在产品说明书或包装上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产品标志”,有效期与证书相同。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应如实注明能耗指标。对未通过认定的产品,由自治区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向申请企业发出通知书,说明未通过认定的原因。

第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产品可列入自治区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优先推广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节能产品,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通过节能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优先列入自治区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在专项贷款、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中择优予以支持。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认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节能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出厂产品不低于认定时的水平。

第十四条 受自治区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的委托,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产品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证书和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认定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定程序相同,未重新获得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证书和标志。

第十六条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换证:

1、用新的商标名称;

2、证书持有者、单位名称变更;

3、产品型号、规格变更。

第十七条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认定标准的,收回认定证书和标志。

1、监督检查时,发现通过认定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定要求;

2、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认定时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证书和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提出,经自治区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批准后,撤消认定证书,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1、节能产品认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经监督检查,通过认定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4、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要求;

5、通过认定的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

6、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监督检查。

被撤消认定证书的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认定工作中所发生的现场审核、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认定的企业支付,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国家陆续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扫描分享至微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