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2026年1月19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无线电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昌吉州无线电管理中心”)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 “昌吉州移动公司”)的申诉称,该公司位于滨湖镇的中心基站5G通信和定位授时信号受到干扰,影响了基站正常通信功能。为快速消除干扰,昌吉州无线电管理中心立即赴现场开展调查。
【查处/侦办过程及结果认定】执法人员通过监测定位和排查分析,在辖区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迅速锁定该干扰源位置。经核实,涉案设备为普某擅自设置使用的无型号无线信号屏蔽器。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告知其违法行为危害并进行普法教育,普某当场拆除涉案设备并表示积极配合调查。执法部门现场对涉案无线电发射设备测试,确认其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当事人自行拆除设备后,现场有害干扰信号消失。
【违法行为及后果】经查,2026年1月,普某擅自设置使用涉案无线信号屏蔽器用于屏蔽其个人车辆上安装的 GPS 定位信号,对昌吉州移动公司滨湖镇中心基站造成通信干扰。鉴于其使用时间短,没有产生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昌吉州无线电管理中心认定其为一般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6年1月21日,昌吉州无线电管理中心对普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月23日,执法人员向普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1月30日,执法人员对普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普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昌吉州无线电管理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普某做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设备1台的行政处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执法人员同步告知当事人合规建议。普某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请求。
三、案件评析(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有关其他自然资源用“等自然资源”作为兜底表述,虽未列明“等自然资源”种类,但所述的“自然资源”包括人类已发现的和未发现的资源,均归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这一有限的自然资源亦归国家所有。宪法也是制定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确定了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线电频谱资源所有权属性的界定,为国家对频谱资源进行管理奠定了坚实的逻辑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该条款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能够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一切设备,使得条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约束性,是无线电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前提。
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该条款明确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此案件中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频率,非法占用了国家的频谱资源。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管。本案中普某擅自使用频率15XXMHz-16XXMHz、2XXXMHz-2XXXMHz。目前,我国该频段业务类型较多、电磁环境相对复杂,尤其是导航定位和5G业务使用面较广泛,若有干扰影响较大。对于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按照《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依法保障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管理。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昌吉州无线电管理中心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管。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本案中普某使用频率未取得频率许可,且不属于不用取得频率许可的类型,违反了该条款。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普某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了无线信号屏蔽器,违反了该条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是做出此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
四、典型意义
(一)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战略价值与保护必要性
当前,无线电通信事业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无线电技术广泛应用于指挥调度、社会治安防控、电信服务(5G、6G)、广播电视传输、民航与铁路交通导航、气象监测预警、水利防汛抗旱、石油化工生产调度、农业物联网、抢险救灾应急通信、空间探索(卫星通信)、地质勘探等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支撑社会运行、保障公共安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基础设施。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无形的国土资源”,具有稀缺性、战略性和不可替代性,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其“易受污染”的特征决定了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制和执法监管,保障频谱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安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珍惜和保护频谱资源,不得实施非法占用、干扰等破坏行为。
(二)本案的代表性与警示作用
本案中,普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具有典型性:一方面,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普通个人,反映出部分社会公众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存在“使用无线屏蔽器等设备无需审批”的错误认知;另一方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涉及“公共移动通信业务”,体现了此类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在信息化、智能化时代,公众的日常生活(如手机通信、导航出行、移动支付等)高度依赖无线通信网络,一旦公共通信业务受到干扰,不仅会影响个人生活便利性,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如应急呼叫无法接通、导航系统失灵等),甚至威胁公共安全。昌吉州无线电管理中心对本案的依法查处,不仅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惩戒,更起到了三方面重要作用:1.教育作用:通过案件查处,向当事人普某普及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2.警示作用:向社会公众传递“非法使用无线电设备必受处罚”的信号,警示其他潜在违法者不得效仿;3.规范作用:维护了无线电频谱使用秩序,保障了合法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与目的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处罚不是无线电管理的最终目的,而是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应当兼顾惩戒与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本案中,昌吉州无线电管理中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无违法所得、积极配合调查),作出“没收设备”的处罚,未额外处以罚款,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了教育引导的目的,符合“合理、合法、恰当”的执法要求。
未来,无线电管理机构还需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保护的认知度,同时加大对非法无线电设备(如 GPS 屏蔽器、手机信号放大器、伪基站、黑广播等)的排查整治力度,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空中电波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