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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解读之六--营商环境

日期:2023-11-21 10:53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个私处 【字体: 分享:

一、支持乌鲁木齐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务区”,完善法律服务机制,集聚高素质法律服务人才,积极引进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

“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务区”是为“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区域。支持乌鲁木齐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务区”,实施法律服务“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积极引进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组建涉外法律专家和律师团队,打造“立足新疆、面向国内、辐射‘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服务高地,形成高水平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资活动和纠纷解决。

计划开展的工作主要有:

一是实施法治人才驱动战略。以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专家库为抓手,不断完善新疆法治人才多层次引进、培养政策和机制,拓展新疆法治人才引进、培养途径,引进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特别是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

二是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律服务机构。依托“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务区”,汇集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调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查明、论坛、培训等多种资源的优势,积极争取国家税收优惠等政策,在办公用房、人才保障、规模化发展、国际化发展、品牌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营造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在新疆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引进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落户新疆,为自贸试验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提供全链条、全领域的法律服务,不断提升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贸易、投资活动的法律服务能力。

三是创新法律服务机制。积极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有效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新疆法律服务向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

二、探索将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新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自治区探索将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新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我区现代种业发展较快,已成为全国最大的棉花、西瓜制种基地和第二大玉米制种基地,正在积极推进小麦、玉米、棉花、特色经济作物“四个百万亩”制种基地建设。目前,我区种业进入周边国家市场面临重要机遇。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将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带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相关企业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将中亚作为农作物种子出口的重点地区,加强国内外在新品种、新技术方面的交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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