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完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专家库监督管理,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库管理,自治区工信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5年3月25日-4月3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pxc@xjeic.gov.cn
联系电话:0991-4523054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3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专家库监督管理,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库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建设,汇集高层次专家资源,用于服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各类评审、论证、咨询、评估、评价和认定(以下统称“评审”)等活动的信息化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具备参与相关专业活动所需的知识储备、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纳入专家库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程序,以独立身份参与公共决策及其他评审活动,进行相关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明确牵头处室(以下称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维护、选取使用、数字化运行等工作;各单位(处室)负责相关领域专家推荐、使用、评价等工作;机关纪委负责对专家选取使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处室)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活动,同时对专家评审意见要严格把关,更好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防止出现凡事都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倾向,坚决避免以专家评审代替行政机关决策,造成决策主体责任缺失。
第二章 专家条件
第六条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国爱疆,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违纪违法等记录。
(二)熟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措施、法律法规。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影响力,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专业的学术判断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职业资格(从事行业管理的高级管理专家除外),从事相关行业研究或管理工作8年(含)以上,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好的分析评价能力。
(五)具备履行专家职责的时间精力、身体条件和个人意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参选专家应取得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推荐和确认。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七条 专家入库管理。专家入库可采取个人自荐、行业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进行。
(一)征集形式。由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通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各相关单位(处室)负责推荐本领域行业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如实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专家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技术职称、所属领域业绩成果等),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推荐提交。
(三)资格审核及入库评审。各单位(处室)对本处室推荐的专家人选提交的相关资料信息进行核实后,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入库审核,并报厅分管领导审定后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资格公示。专家库管理部门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工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批准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报请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专家库管理部门将入选专家信息录入专家库,正式成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成员。
(六)共建共享。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自治区各地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需要,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和使用。
第八条 专家出库管理。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况者,应当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言论的。
(二)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请托、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或利用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与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履行专家职责期间,泄露获取的技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
(五)连续三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工作邀请,或连续三次接受邀请后缺席的。
(六)存在玩忽职守或者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恶劣影响的。
(七)出现学术道德问题、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违法违纪记录等情形的。
(八)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原因,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九)年满70周岁的。
(十)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家信息更新。对于更新手机号码等一般信息的,专家应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对于更新专家职称、职称等级、行业分类等关键信息的,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定期组织集中更新及审核。
第十条 各单位(处室)应当加强对所属行业专家的培训指导,帮助专家及时掌握其所参与评审活动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规定、行业动态等内容。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履行工作期间,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二)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外界约束。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费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权申请退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履行工作期间,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具体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参与评审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意见和言论。
(四)不得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的头衔对外宣传或出席任何活动,不得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的头衔作为职称评审或获取其他称号或荣誉的依据。
(五)严格廉洁要求,不得利用参与评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评审意见公正性的活动。发现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申请回避。
(六)服从安排,遵守评审活动要求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遵循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专家的随机抽取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专家使用单位(处室)有抽取专家需求时,需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专家申请表》,提出所需专家条件、数量、选取范围、行业分类、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回避要求等信息,经负责人同意后,提交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专家库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给予通过或补充信息的答复,审核通过的即可进行随机抽取。
(二)抽取专家。在机关纪委监督下,按不低于所需专家数量3倍比例在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现场按照抽取顺序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
专家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不足部分可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再次抽取,直到满足工作需求。
(四)确定候补。在满足工作所需的专家数后,还要确定一定数量的候补专家,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五条 专家选取采取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本厅咨询工作不超过10次。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涉及下列回避事项,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前需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一)系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等重大利益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重大经济利益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隶属关系。
(五)其他可能妨碍评审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专家使用单位(处室)应当加强专家评审意见管理,如实记录所有专家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不得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干预操控。评审活动结束后,将专家意见及时记录保存,确保专家参与评审过程、结果可追溯。
第七章 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 加强专家信息审核。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对学术造假、违法违纪等情形及时告知。
第十九条 机关纪委加强对专家选取使用的过程监督,如发现专家使用单位(处室)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履职评价机制。专家使用单位(处室)应从专业水平、质量效果、工作纪律等方面对每位参与工作的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专家履职情况评价表》,每项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反馈专家库管理部门,作为专家使用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家使用单位(处室)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同步告知派出单位及专家库管理部门,由专家库管理部门提请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做出相应处置:
(一)对专家疏忽失职,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论证的,或在申请入库、更新信息和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约谈提醒、暂停参与评审活动、取消资格等处理。
(二)对专家故意误导决策,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未经许可随意透露评审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骨干人才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经信办内〔2017〕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专家申请表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专家履职情况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