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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战略人才培养计划卓越工程师项目申报指南(2025年度)

日期:2025-09-16 17:05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培训处 【字体: 分享: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22〕8号),按照《新疆战略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经报请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开展项目申报遴选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对象
    立足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遴选一批身处产业一线,在推进新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及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转型工作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新疆本土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优秀工程师,服务新疆高质量发展,发挥“以点带面、辐射引领”的示范效应。面向全疆(自治区、兵团、中央驻疆单位)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行公开申报,原则上在新疆注册满2年(注册时间在2023年9月1日)之前,特殊情况可酌情放宽年限。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应具有中国国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身体健康,在疆工作1年及以上(2024年9月1日前入职)且目前驻疆工作、在职在岗。
    2.落实重点人才计划项目互斥原则,已入选自治区前三批重点人才计划且在支持期内的不得重复申报;第一批自治区“3+2”重点人才计划各项目之间不得多头申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除外),以及援疆专业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成员等援派和挂职人员不得申报。
    (二)具体条件
    1.申报人连续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10年以上。研究方向聚焦各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前沿领域,具有成长为所在领域领军人才的发展潜力,研究成果转化实效显著。
    2.产业带动引领作用突出,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作为企业重大技术攻关、研发团队主要负责人,能够带领团队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取得创新成果,在项目建设、产品创新、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工艺提升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能够服务自治区、兵团各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3.具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5年以上(2020年9月1日前取得),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7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4.对于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80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青年人才,申报人连续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年限可以放宽到5年以上,职称可以放宽到具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能够积极参加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等活动,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造诣。具备解决生产现场复杂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带领一个技术小组就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技术难点开展攻关,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
    5.对新疆自贸试验区、南疆五地州和艰苦边远地区人才给予倾斜支持,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
    三、申报程序
    此次项目申报全流程通过新疆智慧人才服务管理平台线上完成。
    (一)发布指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信厅、国资委、工信局)制定申报指南,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在自治区、兵团有关媒体和平台公开发布。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通过新疆智慧人才服务管理平台(https://rcweb.xjkunlun.cn/xmtcweb/#/login)进行网上申报。自主确定拟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项目、资金预算和预期成果等,按照要求填写《“战略人才”培养计划卓越工程师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个人申报须在2025年9月25日20:00前完成)。
    (三)用人单位初审上报。用人单位(依托单位)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自选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可采取同行专家评议等形式提出初步推荐人选,经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将相关材料上传至推荐单位(各地州市工信局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及兵团相应单位)线上审核。国资委所属企业直接提交自治区国资委(兵团国资委)审核。
    (四)推荐单位复审推荐。推荐单位在平台上对用人单位上报人选的真实性、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将通过审核人选推荐至自治区工信厅(兵团工信局)。
网上推荐、审核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20:00。逾期申报系统将关闭。
    (五)专家评审。自治区工信厅、国资委会同兵团工信局、国资委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邀请疆内外同行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疆外专家数量不少于50%),对推荐人选的能力素质、创业创新项目的目标任务和资金用途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名单及经费支持额度。自治区工信厅、国资委会同兵团工信局、国资委进行专家评审结果汇总,并向建议人选及用人单位发送签订任务书提醒。
    (六)人选确定。自治区工信厅、国资委(兵团工信局、国资委)分别召开党组会议研究,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和经费资助额度,在一定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名单及经费支持额度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人选。
    (七)启动实施。自治区工信厅、国资委(兵团工信局、国资委)签订任务书,落实目标任务及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建立培养档案,印发入选通知,严格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支持资金。
    四、支持措施
    对按程序遴选确定的入选人员,由新疆人才发展基金给予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根据评审得分或等次分级分类确定,支持周期一般为3年,全周期支持额度每人60--300万元,资金分年度拨付。
    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入选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和个人奖金。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支持经费最高可提取30%作为政府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其余经费用于完成任务书中所约定的创新创业项目内容,原则上由入选人员按规定自主支配使用,不得用于与任务书约定的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偿还债务,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不得列支基础设施建设费等。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应客观、真实、完整填写申报材料,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用人单位(依托单位)及申报人须分别签署自治区“战略人才”培养计划诚信承诺书。申报人及其用人单位(依托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正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得申报。
    (二)各用人单位(依托单位)要切实负担起人才推荐、培养、使用的主体责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能力水平等有关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审查。对推荐过程中把关不严、不认真履职的单位,停止下一年度推荐资格。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只公示人选姓名、单位,不得公示人选其他个人身份信息。用人单位(依托单位)须按照《新疆人才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新财规〔2023〕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的人才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三)各用人单位(依托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在科研条件、资源共享、培训交流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对申报材料、初步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术规范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五)申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申报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含有涉密信息、敏感信息的内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卞  帅  0991—4523343
    2.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俊杰  0991—2398118
    3.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汪海兴  0991—2896882  15276546679
    4.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刘  璐  0991—2896344 
    5.网上服务平台
     0991—238105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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