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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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制定说明

发布时间:2021-06-11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厅负责起草。工信厅书面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州、市)工信局、相关企业协会及自治区工信厅内部相关处室的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工信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三定方案”等有关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自治区实际,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原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1年编制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新经信环资〔201135号),目前该办法已经不能适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的要求。为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项目建设源头把好节能关,促进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修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要求做了修改,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必须完成。

(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强调了事中事后监管。

(相关依据纸质文本已附)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在修订过程中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十四个地(州、市)工信局、相关企业协会、厅内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依托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计25条,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逐一进行研究,并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了反馈,对其中合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2021119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第2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五、主要内容及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有: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目的是促进全区工业企业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至3000吨标准煤(含)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应抄送自治区工信厅。

跨地(州、市)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由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项目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每年的1210日前汇总抄送自治区工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