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查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起草,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实施。
一、相关背景
原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6年编制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查及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新经信软服〔2016〕601号),目前该办法已经不能适应自治区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2020年7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其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自治区工信厅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10号)等文件精神,及2017年、2018年、2019年工作实践,对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修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查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一、财税政策”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七、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明确了我区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核查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范围。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10号),明确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条件。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根据职能调整,取消软件产品核定内容,并将文件的名称修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查管理办法》。
(二)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公告要求,调整核查工作责任部门为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
(三)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10号)公告要求,对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进行修订。
《核查办法》共五章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核查办法》的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最新文件精神,明确实施核查管理的部门为自治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税务局。适用范围上,在自治区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均按照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核查。
第二章核查事项及依据,共3条。对《核查办法》中需要核查的事项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条件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核查程序,共4条。规定了核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税务部门转交核查材料后,由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组织初核及实地抽查,2个月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公示核查结果并反馈税务局。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5条。明确了各核查管理部门在实施核查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对违规企业、违规人员的处理办法。
第五章附则,共2条。主要规定了办法解释部门、办法实施日期及有关规章废止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