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爆行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由自治区工信厅安全生产处(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公室)负责起草,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自治区民爆行业管理实际,制定了《基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基准的,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工作。”,为更好地在我区实施国家、自治区相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规,推进自治区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拟定了本《基准》。
二、制定的依据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1条例3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爆行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按照要求,原则上将原处罚的一个范围,细划分为三个范围,确定了三个范围的具体条件,减少了处罚随意性,有利于民爆行业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违法行为进行科学合并分类,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将1条例3个规章中的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分类为二十四条情形,包含了现有民爆行业管理行政处罚中的全部违法行为,条理更加清晰,提高了执法处罚效率。
(二)将民爆行业管理中的1条例3规章中的相关规定作为处罚依据,做到准确全面。处罚依据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将其中特定违法行为的所有处罚均列入裁量条款,供执法人员在处理实际案件中参考引用,确保依据充分、准确。
(三)结合新疆实际情况、民爆行业管理实际经验及违法性质,合理设置处罚基准值,进一步突出公平性。对1条例3规章中相应处罚的一档自由裁量范围,根据新疆的实际情况,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原则上设置了三档不同的处罚基准。
四、《基准》实施时间
本《裁量基准》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