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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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订背景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创新是第一动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企业发挥引领支撑作用,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对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三、申报要求

(一)管理部门及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共同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工信厅、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管理工作,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

(二)认定频率与时间

    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认定,由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印发申报通知,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以当年通知要求为准。

(三)认定条件

经济实力与效益:企业需要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若年营业收入未达到 5000 万元,则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

创新机制:具有较好的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益显著。

研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 万元。

人才队伍: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20 人。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长期产学研合作协议,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参与企业研发,年度在企工作时长不低于4个月的,可视同企业研发人员。

    研发条件: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长期产学研合作协议,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试验仪器设备与企业产品技术研发相适应,并实际应用于企业研发工作的,可视同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

守法情况: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认定为失信企业情形;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认定程序

企业申请:申请认定的企业按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和当年通知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上报所在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

地方审查与推荐: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材料和意见上报自治区工信厅(兵团系统报兵团发展改革委)。

初审与现场核查:自治区工信厅和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材料初审,并会同其他部门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综合评估与公示:自治区工信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文件要求,结合评审结果、专家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等综合评估,择优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在自治区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及时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

公布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五)运行评价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每三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并印发评价通知。企业按照要求编写评价材料并上报。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对材料审查后上报,自治区工信厅、兵团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核查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与不合格。

(六)监督管理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州、市)工信局或所在兵团师市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工信局审核确认后,于每年 8 30 日前统一报自治区工信厅(兵团系统报兵团发展改革委),及时办理更名手续。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0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新经贸技装﹝20063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