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动态>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2024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日期:2024-03-06 15:34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企业处 【字体: 分享:

各地、州、市工信局财政局:

为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2022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1号)规定,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制定了《2024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223

2024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支持范围

(一)“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二)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二、项目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一)“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支持范围和补助内容:第九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新疆区域赛决赛、半决赛和地州选拔赛。决赛、半决赛由自治区组织,地州选拔赛由各地(州、市)组织。专项资金主要对承办机构开展赛事发生的相关费用予以补助,对决赛获奖项目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和要求:

(1)自治区和各地(州、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承办机构。

(2)各地(州、市)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

2024年9月30日前地(州、市)完成选拔赛,并将资金拨付至承办机构;10月31日前,完成新疆区域赛决赛,并将资金拨付至第三方、奖金拨付至相关获奖单位。

 (二)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支持范围和补助内容:各地(州、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专项资金主要对担保机构2023年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奖补。

申报条件及要求: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时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上报送信息,纳入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范围。

(4)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5)2023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小微企业新增年化担保额同比增长或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同比下降

2024年6月30日前将资金拨付至各担保机构。

三、项目支持方式

2024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采取资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同一企业本年度只能选择一类项目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政府采购项目不受限制。

四、项目申报程序

“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由各地(州、市)按以下要求具体实施。

(一)各地(州、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2024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项目支持范围、补助内容、申报条件和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各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州、市)工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条件确定需提交的佐证材料(参考附1)

(三)各地(州、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

(四)各地(州、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2024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额度,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报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备案。

(五)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各地(州、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根据《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8〕191号)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监控工作,依据监控结果填报《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情况表》(见附2),并于5月底和8月底前将绩效监控结果上报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同时配合第三方评价机构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额度的重要依据。

附1:项目申报佐证材料

附2: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监控情况表


扫描分享至微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