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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自治区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24   浏览次数:   【字体:

自治区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涉密审查。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法按程序进行。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保密审查,不注明保密审查情况的,视为同意公开。需要厅保密办审查的,经厅保密办审查后,上网公开发布。

第五条  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下列政府信息的,不得公开发布: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并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属内部管理、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