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政府信息公开

自治区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1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厅机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及隶属关系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监察部门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五条  厅机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实施不力,没有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三)公开事项不全面,有关内容不真实,公开不及时,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
    (四)对违反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制度,发生泄密的;
   (五)不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将涉及的行政职能、工作职责、办事内容、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依据及标准、处罚情况等,向社会公开的;
   (六)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八)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对在社会评议、考核或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基层和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行办、直属院校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工信厅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