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政府信息公开

自治区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1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经信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情况。对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公共行政管理事项,除免予公开的情况外,都应予以公开,包括:
       1、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含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2、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履行承诺及办事效率情况。包括对服务对象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三)执行保密审查制度情况。在公开信息前,应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报保密工作部门(厅办公室)确定。
    (四)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内容。
     第五条  考核方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平时考核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单位进行总结和自查;
    (三)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综合评审,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限期改正(具体期限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到期复 核合格的,定为“合格”等次;拒不改正的,按《自治区经贸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所占分值权重5%。
    第九条  各行办、直属院校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经信厅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