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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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信厅阳光政务政民互动响应暂行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19-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一条 为了畅通厅机关与群众沟通渠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着力打造公开、公正、为民、高效的阳光政务,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自治区工信厅(以下简称工信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信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政民互动是指自治区工信厅通过网站、电话、来信来访等渠道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况反映、政策咨询、行政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政民互动可通过工信厅网站(www.xjeic.gov.cn)、自治区工信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电话:4501592)反映情况。

第五条 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督促厅系统政民互动公开工作,设专人负责政民互动响应工作。

第六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在每个工作日、由专人负责上网查收自治区工信厅网站政民互动栏目网民来信(包括主任信箱、网上咨询、在线投诉、意见征集),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互动的,可直接向政务公开办公室反映。

第七条 厅政务公开办公室专人收集互动信息后,送办公室负责人批阅来信拟办意见,呈送厅领导批示后送相关业务处室、起草答复稿。答复稿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呈送厅领导审核后由专人上网回复或书面答复。

第八条 凡咨询类信息,属于急件的,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平件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属于需要解决问题的信息,按程序送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进行调研、协调,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九条 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属工信厅职能的诉求,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问题,应告知其诉求渠道。

第十条 政民互动响应情况须在工信厅每周办公例会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通过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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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19年1月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