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厅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治区工信厅(国防科工办)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工信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信息更新、公开发布等日常工作,并将工作人员报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厅机关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处室(局)、直属单位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牵头的处室(局)、直属单位负有公开发布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确认,同意后方可公开发布,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合法有效。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应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信厅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工信厅年度工作安排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与经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已批准或发布的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工业园区)、产业政策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五)近期经济运行以及综合协调生产要素情况;
(六)工信厅权限内行政许可、行政审查、行政确认、行政处罚事项;
(七)国家和自治区扶持经济发展的各专项资金管理与申请受理情况;
(八)工信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时间等内容,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公开。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属主动公开事项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按每季度,在厅办公例会对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完成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公开政府信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公开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