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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自治区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10   浏览次数:   【字体:

自治区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在政府信息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业务处室(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公开。需上厅办公例会审定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