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政府信息公开

自治区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内容如下: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相关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务事项;
  (三)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六)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八)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定期和日常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议采取发放问卷的方式。
  (二)日常评议采取开辟网上专栏的方式。
  第四条  评议活动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评议情况,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在自治区工信厅范围内通报。
  第六条  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向公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七条  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处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各行办、直属院校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工信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