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政府信息公开

权限内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及运行审批(含频率和呼号指配)

发布时间:2018-04-0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及运行审批(含频率和呼号指配)
    包含:(一)权限内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审批;
    (二)权限内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三)权限内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四)权限内无线电实效发射实验审批;
    (五)权限内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六)权限内无线电台呼号指配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三、受理对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四、办理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六)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方为有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一式三份,纸质复印件)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承办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无线电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退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5)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承办人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承办人应当予以受理,并以提交最后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6)申请事项属于无线电管理机构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意见书》。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意见书》。意见书一式两份,并加盖无线电管理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核查、询问申请人、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专家评审、听证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审查。
    (四)行政许可审查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并对核查过程进行记录,注明核查时间,由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和被核查方(即申请人)签字。
    (五)依法需要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下发《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测试报告。
    依法需要进行频率协调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权限进行协调。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协调。
电磁环境测试和频率协调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许可办理期限。
    (六)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听证会。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检验、检测、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公平方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前款方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招标、拍卖、检验、检测、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许可办理期限。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行政许可申请经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和审查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主管负责人签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无线电管理机构签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中,应当注明申请人、许可决定机关、许可事项名称、许可决定、许可事项有效期,行政许可做出日期或者生效日期,并加盖无线电管理机构专用印章。
    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监测、检测单位印章。
    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承办处室:无线电管理处(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业务咨询电话:(0991)4151666
    八、监督电话:(0991)4521464
    投诉网址:www.xjei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