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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8-04-25   浏览次数:   【字体:

    (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8年4月
    实施日期:2018年4月
    发布机构: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包括名称、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等要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的,适用于本指南。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四、受理机构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原件,两份)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原件,两份);
    (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原件,两份);
    (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原件,两份);
    (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原件,两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将材料提交至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25楼
    联系电话:0993-4680388
    传真号码:0991-4680386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对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依法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拟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五)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六)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十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以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需要扣除的许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相关内容执行。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申请人凭受理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领取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单位: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25楼
    联系电话:0991-4680388
    传真号码:0991-4680386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25楼
    办公时间:早10:00-14:00,15:30-19:30
    二十、办理进度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第十八条的咨询途径进行电话查询审批结果。
    二十一、年检要求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情况等。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二、注意事项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使用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735/n3057744/n3057745/c5682955/part/5686166.jpg

1频率行政许可流程图1.pdf

1频率行政许可流程图2.doc

3附件和样本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