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无线电管理科普宣传,切实提高社会各界依法用频意识和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认识,推动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自治区工信厅以“以案释法”形式向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及广大人民群众普及无线电知识,提高无线电使用法律意识,助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
案例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某公司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案例情况
2021年4月,塔城地区无线电管理局在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走访某能源公司时,利用移动监测车测得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室内分布系统专用频率被非法占用。经现场监测、定位、分析及开关机验证,确定非法占用室内分布系统专用频率设备为该能源公司建设并自用的4G技术室内分布无线通信系统。该单位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经查,该能源公司通过集团招标,由中标方北京某公司共建成2个地面基站和32个井下基站,2020年11月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相关设备未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未办理无线电台(站)执照。鉴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塔城地区无线电管理局于4月14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限其在5月31日前完成整改。6月11日,塔城地区无线电管理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其违规行为并未完成整改,也未进行书面说明。
处罚决定
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且拒不整改,塔城地区无线电管理局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相关要求,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能源公司地处戈壁腹地,路程遥远,为执法工作带来不便。同时基站射频拉远单元(RRU)设备大部分位于井下,对执法人员核对违法设备数量带来一定的困难。
塔城地区无线电管理局统筹谋划较好。从立案、调查到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全过程思想统一、思路清晰。同时积极主动服务。执法结案后,面对企业存在整改难的问题,主动与当地政府与通信运营商对接,帮助涉案企业顺利完成整改。
拆除的无线电发射设备(RRU)
案例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陈某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案例情况
2023年3月,喀什地区无线电管理局根据喀什地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干扰投诉,对其受干扰的4G公网用频进行干扰排查。经过监测、定位、分析及开关机验证,确定干扰源为当事人陈某某在喀什市慕士塔格西路某商店内安装的手机信号放大器,该设备对4G公网频点造成了干扰。经现场询问和比对频率、台(站)数据库,确定当事人在喀什市慕士塔格西路某商店内安装了手机信号放大器,该设备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未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当事人陈某某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该案案卷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
处罚决定
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喀什地区无线电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相关要求,鉴于架设的手机信号放大器为提升手机信号通话质量未产生违法所得的实际,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对于私设、乱设手机信号放大器的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促进社会法制意识到提升。
查获的非法安装的手机信号放大器设备
案例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某驾校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案例情况
2022年6月16日,伊犁州无线电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伊宁市驾驶学校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伊犁某驾校在其考场内设置、使用1部差分GPS基准站,主要用于汽车驾驶科目二考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设备进行了检查登记,设备无型号核准代码,现场使用便携式监测设备PR100对该设备进行测试,显示该设备使用业余无线电频率,经查询频率台(站)数据库,该设备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该单位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伊犁州无线电管理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该单位立案调查。6月28日该驾校副校长周某某接受调查,承认于6月15日开始使用1部未办理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
处罚决定
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伊犁州无线电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三条第2点:“在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未办理无线电频率台站手续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查获设备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