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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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25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14   浏览次数:   【字体:

热里班·霍加阿不都委员:

感谢您对园区建设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您提交的《关于提升管理各类园区发展的提案》收悉,经与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商务厅、科技厅认真研究办理,现对您提出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园区设立的问题

2021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设立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自治区级园区设立条件、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为避免园区空间布局碎片化,确保园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园区区块总数不超过3块,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确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15平方公里。自治区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来的园区设立申请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单位对园区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园区产业定位的问题

2021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新政办发〔2021〕92号),《规划》围绕“一港”“两区”“五大中心”“口岸经济带”建设,聚焦天山北坡经济带、天山南坡经济带、南疆四地州、延边经济带等四大区域,通过把优化产业布局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把加快园区建设与促进产业集聚结合起来,确定了各地州市产业发展方向。同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21年出台了《自治区产业园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对各地州、县市园区布局、产业定位进行了科学优化,各地园区规划建设的产业定位应符合《自治区产业园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实际情况,科学优化园区布局、确定产业定位,促进园区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各地园区规划、建设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园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问题,促进各县市园区健康有序发展。

三、关于创新空间资源供给的问题

自治区已对创业产业用地供给方式和供地年限、盘活存量用地出台相关政策,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8号)明确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创新供地方式。鼓励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推动土地在工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不同产业间实现复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产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印发了《关于建立自治区土地利用动态综合预警机制的通知》(新自然资办发〔2020〕19号),创新建立土地利用“红黄绿”动态预警机制,每季度对各地州市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等进行考核,倒逼工作落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积极指导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加大存量用地处置力度,创新探索“标准地”出让等供地制度,支持保障产业用地。

四、关于优化产业园区用地布局问题

一是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各地州、县市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指导各地加强规划间协调衔接,根据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园区产业园区空间资源,促进园区用地布局优化。同时,自然资源厅每年都在开展自治区产业园区土地利用评价工作,摸清产业园用地状况,为加强产业园用地精细化管理、促进产业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数据支撑和依据。

二是按照环保工作的相关要求,自治区于2017年撤销了阿勒泰喀木斯特工业园区;2018年对开发进度缓慢、土地利用率低、环保基础设施不到位的若羌工业园区和尉犁工业园区面积进行了调减;2019年因环保基础设施不健全、资源枯竭等原因,撤销了哈密三道岭工业园区。为进一步规范园区退出机制,2021年出台的《管理办法》对园区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园区发展环境,打造集约高效、功能齐全、绿色环保的工业园区。

再次感谢您对自治区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关心,我们将认真参考借鉴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促进自治区园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自治区园区建设和发展,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园区管理处  孟雷

联系电话:0991-45203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