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及开发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日期:2020-11-24 11:34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法规处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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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为表彰先进,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加快新产品开发等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04]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工业产品(含软件)。

仅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产品,均不视作新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有功人员是指:在获奖优秀新产品开发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开发人员。

第四条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及开发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奖励及评审费用由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专项资金中支出。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中央和兵团企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新经贸技装[2007]533号)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或通过国家有关部委、行业协会组织的新产品鉴定半年以上两年以内,且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均可申报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及开发有功人员奖。

第六条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分为3个等级,其基本条件为:

一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已较大批量生产,年销售额或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年利润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特别显著。

二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年销售额或年产值达到1500万元、年利润总额达到15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

三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已批量生产,年销售额或年产值达到600万元、年利润总额达到6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较显著。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先奖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第七条对获奖新产品及开发有功人员分别颁发奖牌、个人荣誉证书。每个获奖新产品按以下标准颁发奖金,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奖金用于奖励获奖新产品开发有功人员。

获奖单位可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发《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精神,对开发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各地、州、市可根据财力情况对本地区获得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及开发有功人员进行配套奖励。

第八条每年奖励优秀新产品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一、二、三等奖每个获奖新产品奖励人数分别不超过8人、6人、5人(只担负组织领导的各级领导干部不在奖励范围内),按其承担技术工作的责任大小确定名次。

第九条从获得优秀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的主要开发人员中评选出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授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每年该奖项不超过10人,两次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授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带头人”荣誉称号。

第十条奖励业绩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设立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及开发有功人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终审,自治区行业协会负责初审,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或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荐。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组成:以行业协会及相关专家学者为主,以政府有关部门为辅,专家人数要占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60%以上,具体成员单位及人员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

(一)开发单位申报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及开发有功人员奖的时间为每年4月1日起至5月15日止。

(二)开发单位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地、州、市经贸委(经委)或兵团发展改革委申报,按要求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见附件),并附有关材料,包括:研发工作总结,用户意见(1年内有效),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1年内有效),彩色12寸产品照片,已获专利证书复印件,特殊行业新产品认证认可证明(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经济效益证明(对申报新产品实行财务分类核算,由财务部门出具证明)。

(三)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或兵团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凡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后,于每年6月10日前汇总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产品分类,将申报材料送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初审。

(二)行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行业专家评审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评审表》(见附件)的内容,采取综合评议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得出初审结果,并报评审办公室。

(三)评审办公室汇总行业协会初审结果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终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新产品及开发有功人员名单,二、三等奖须经到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一等奖、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技术创新带头人须经到会全体成员同意。

(四)评审办公室将获奖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后正式生效,如有异议,由原初审行业协会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办公室裁决。

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在推荐和评审工作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有关单位给子处分。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三年内停止该单位自治区优秀新产品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授予的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获奖单位不得再以此荣誉作为商品广告宣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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