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6日  星期二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动态>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04-21 17:44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规划与投资处 【字体: 分享:

文号新工信20252

发文日期2025421

有效性2025年4月21日-2030年4月21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意见和自治区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行动方案,规范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管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4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意见和自治区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行动方案,规范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管理,构建集群梯次培育发展体系,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基于先进技术、工艺和产业领域,产业链上紧密关联的企业、科研院所、机构、促进组织等,通过协同创新与相互合作形成的产业组织形态,是产业分工深化和集聚发展的高级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是指在特定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内,在政府的指导或引导,由集群龙头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发起成立的,专业服务集群建设发展的第三方法人组织,参与集群培育、建设和申报工作。

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认定管理和综合评价工作,通过组织竞赛方式,分年度遴选培育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的培育指导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开展监测调度、综合评价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为各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鼓励地理相邻、产业关联、跨行政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联合申报。

第二章 申报认定

条 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集聚效应明显。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和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自治区产业集群发展布局。集群主导产业在规上企业数量、主导产业企业数、营业收入、市场占有率、利润总额等方面集聚效应明显,主导产业规上企业营业收入占比较高

(二)先进制造能力强。链主、骨干企业带动能力强,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有力促进产业链企业共生共赢。拥有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绿色制造、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发展潜力大。

)创新优势显著。集群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国家级及自治区级技术创新载体数量、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技术创新体系先进性和引领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主导参与制定修订的国际国内标准数量位居前列,创新成果转化富有成效

)产业生态良好。集群所在区域营商环境良好、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高,对外交流合作活跃。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支持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在政策保障、推进机制、产业规划等方面措施明确,引导土地、资源、能耗及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优质要素有效向集群集聚

(五)治理机制高效。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具备促进集群成员合作交流的能力,组织机构健全、服务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完善、创新活力充足、“造血”能力较强,能协调集群各方关系、在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服务产业良性发展的能力和成效明显。

(六)集群内企业近三年专项信用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条 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按以下程序申报认定:

(一)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各地(州、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集群发展促进组织进行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地理相邻、跨行政区的集群由其申报主体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或跨行政区域的工信主管部门联合审核推荐。

(二)审核评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标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评价体系,综合定量指标得分和专家评审结果及集群培育方向和布局,拟定年度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入围名单。

(三)公示发布。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入围名单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条 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及申报要求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三章 集群管理

第九条 推荐参加创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原则上从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中产生。

第十条 对认定的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支持集群促进组织能力建设,对集群内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给予支持,促进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其所在地要承担起培育提升的主体责任,推动优质资源要素向集群集聚,积极支持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发展。集群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的业务指导,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应当以服务集群发展为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促进集群成员达成共同目标和统一行动,为集群发展赋能。

(二)推动集群内产业链上下游互助合作,通过走访座谈、沟通交流,分享集群产品、技术、市场、项目等信息。

(三)推动建设集群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转化、协同采购、区域协同发展等共享平台。

(四)联合政府部门、行业组织、运营机构、金融机构、高校院所和集群成员企业,开展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产品推广、招商引资、融资对接、技术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连续年未通过综合评价,或有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程序撤销自治区级集群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2025年4月21日2030年4月21日。


扫描分享至微信

相关文章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